壹、參賽須知:
一、參賽者須提供含歌詞及歌曲之全新創作作品曲譜。參賽作品可為流行歌
曲、藝術歌曲、童謠…等類型。
1、歌詞:以客語漢字撰寫(客語漢字之標準,請至教育部台灣客家語常
用詞辭典查詢),獲選的作品,主辦單位保有出版修正權利。
2、作曲:音檔需包含演唱及伴奏(不限定演唱人數、伴奏樂器項目及數
量)。
二、以未曾公開發表、發行或得獎之作品為限,亦不得為正在參加其他比賽
或已投稿者。
三、不得為抄襲、翻唱或翻譯改作之作品。
四、作品之著作權屬創作者所有,由作曲者或作詞者代表參賽,冒名頂替者
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。同一參賽者參賽作品不得超過3件。
五、參賽資格:具中華民國國籍,不限設籍地,凡對客家文化或音樂創作有
興趣者皆可參加。
貳、獎勵方式:
一、得獎者每名頒發獎盃(牌)一座;第一名1名、獎金拾萬元;第二名1名、
獎金陸萬元;第三名1名、獎金參萬元;佳作獎若干名、獎金各壹萬元。
二、為鼓勵優秀的作詞者,從參賽作品中選出客語使用純熟、能引發共鳴的
作品,已得獎作品除外,入選者以兩名為原則。每名頒發獎盃(牌)一座,
獎金各5千元。
三、參賽作品未達評審標準或參賽作品件數未達10件以上,則獎項名額
得以酌減或從缺,名額由出席評審討論決定之。
參、評審方式:
一、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。
二、評審分兩階段
第一階段(佔比80%):
依據參賽者書面資料(包含歌詞、曲譜及歌曲CD)來評分,選出決賽入圍
名單。評分標準由該委員會討論決定之。
第二階段(佔比20%):
決賽時需經公開的現場演唱,得由創作者或創作者委請他人演出。現場
詮釋的評分項目分音準節拍30%、音色30%、演唱技巧20%、客語發音10%、
臺風儀容10%。
三、未出席決賽之參賽者,視為棄權。
四、決賽日期及地點
1、日期:107年11月11日(星期日)
2、地點:暫訂本局演藝廳(若有變更,最晚於比賽前一週公布)
五、入圍決賽作品若為合唱形式,演出人數以10人為限(含指揮與伴奏);其
餘則以5人為限。伴奏部分可使用伴唱光碟或樂器伴奏。參賽者提供伴
奏曲譜為佳,除鋼琴外,請自備樂器。